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和方法按《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0)和《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GB/T 1.2-2002)中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批准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图书馆古籍保护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编写单位: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文物出版社、上海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施安昌、孟宪钧、冀亚平、胡海帆、仲威、卢芳玉。
引言 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明代以前,中国一直是世界上发明最多的国家,传拓技术就是其中重要发明之一,由此而产生的碑帖拓本(或称拓片)是承载中华古代文明的重要载体。一千四百年来,拓本保存了重要的文献资料和丰富多彩的书法、绘画艺术。 由于天灾人祸,唐、宋、元时代拓本幸存者寥若晨星,尤足珍贵。碑帖拓本拓制时间有早晚之别;保存的内容有完整、残缺和多少之异;原刻石与器物亦有存佚之殊;存在的形式有整幅拓本和剪裱本之别;文字种类有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之分别。为了加强对碑帖拓本的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确定碑帖拓本的级别是十分必要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2001年第19号令发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和《一级文物定级标准举例》记述碑帖拓本藏品定级的文件精神,并遵循鉴别碑帖拓本“三性原则”,同时考虑到全国各地所存碑帖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定级对象,主要是1949年以前传拓的历代碑帖拓本。
1 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碑帖拓本基本术语和定义,以及碑帖拓本的级别。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碑帖拓本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供出版、教学、科研及国内外相关业务单位使用。 2 术语和定义 2.1 拓本 指用纸、墨和传拓工具从刻石或器物上棰印其文字和图画后所得到的墨本。拓本因刻石早晚、传拓时间早晚及拓工优劣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价值。 2.2 碑刻 记述人物与事件的石刻文字总称。包括刻石、碑碣、墓志、塔铭、经幢、造像、画像、石阙、摩崖、买地莂、石经、建筑物附属题刻等。石刻文字始于先秦。 2.3 刻帖 又称法帖,将前人墨迹摹刻上石或上木,传拓后供人们效法临习书法的范本。刻帖始于唐代,有丛帖和单帖之分。 2.3.1 丛帖 又称汇帖、套帖。指一个人的多件书法作品或多个人的书法作品汇刻传拓成册的刻帖。 2.3.2 单帖 指一个人的一件书法作品的刻帖。 2.4.3 重刻本 因原碑帖损坏或亡佚,依据墨迹或原石拓本重新摹刻的拓本。重刻时增刻题记,注明重刻时间及缘由。 2.4.4 翻刻本 也称覆刻本。按照原石拓本摹刻棰印的拓本。翻刻本多无题记。 2.4.5 补刻本 原石不全,依原石拓本或墨迹摹刻补全后棰印出来的拓本。补刻本多为刻帖。 2.4.6 初拓本 碑帖镌刻以后初期棰印的拓本或者古碑出土后初期棰印的拓本。 2.4.7.1 朱拓本 用朱砂和红色棰印的拓本。 2.4.7.2 蓝拓本 用蓝色棰印的拓本。 2 2.4.7.3 朱墨拓本 以朱色和墨色两种颜色棰印的拓本。 2.4.7.4 多色拓本 用三种以上颜色棰印的拓本。 2.4.8.1 蝉翼拓 墨色极淡而均匀、拓工精细犹如蝉翼的拓本。 2.4.8.2 乌金拓 墨色浓而发亮的拓本,以清代御制墨拓本为典型。 2.4.9.1 题签 写贴在拓本封面上标明拓本名称、刻石时代和传拓时代的标签。 2.4.9.2题跋 学者或藏家对某一传本的内容、版本源流及其价值等所写的评论、鉴赏、考订等,统称题跋。 2.4.9.3 批校 对拓本的内容进行品评而形诸拓本镶边的批语谓之批;依据不同拓本和有关资料,对底本文字、书法进行核勘,记写于镶边或墨纸上,谓之校。 2.4.9.4 释文 对碑帖拓本中草书、篆书和隶书的楷书隶定文字,用泥金或朱墨小楷注写在字旁。 2.4.9.5 观款 观看拓本人记录自己和同观者的姓名、观看的时间、地点的文字是观款。 2.4.10 整幅本 未经割裱的整张碑刻拓本。 2.4.11 剪裱本 按照碑文文字顺序和一定行款割裱剪贴成册的拓本。 2.4.12 孤本和稀见本 指该碑帖世传只有一件的拓本。如果该碑帖传世只有少数几件拓本则属稀见本。 2.5 三性原则 指认定碑帖拓本所具有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和艺术代表性价值的准则。碑帖拓本定级标准以碑帖拓本所具有的三性价值作为依据。历史文物价值侧重以棰拓的时代为衡量尺度,学术价值侧重以铭文的内容为衡量尺度,艺术价值侧重以碑帖具有的书法、美术等特征 3 为衡量尺度。在现存碑帖拓本中,凡具备三性价值,或具备其中之一之二者,均可据以定级。 以“有特别重要价值”、“有重要价值”、“有一定价值”来标识其不同程度。 2.6 不唯时限原则 指确定碑帖拓本的级别时不把传拓时间和历史文物价值作为唯一依据的准则。凡碑帖拓本按历史文物价值衡量应属下一级别,而按学术价值或艺术价值衡量可列入上一级别者,即可将其定为上一级别。 2.7 级别上靠原则 指将碑帖拓本级别上靠的准则。根据一拓本所具有的特殊价值,主要指其在流传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诸如题签、题跋、批校及印鉴等,宜上靠一个级别。 2.8 级别下调原则 指将碑帖拓本级别下调的准则。侧重考虑一拓本的品相好坏和完残程度,凡属下乘者,宜下调一个级别。 3 定级标准 根据碑帖拓本具有的珍贵价值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具体条款如下: 3.1 碑刻 3.1.1 一级拓本定级标准 -元代以前(含元代)的拓本。 -明代拓本中的稀见本,明代出土或发现的有特别重要价值的石刻的初拓本。 -原石已毁佚的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孤本、稀见本。 -有著名学者代表性题跋的有重要价值的清乾隆以前拓本。 -有特别重要价值的刻有少数民族文字的清乾隆以前拓本。 3.1.2 二级拓本定级标准 -元代以前(含元代)碑刻的明代拓本。 -明代碑刻的明拓本。 -元以前稀见碑刻的有重要价值的清乾隆以前拓本。 -原石已毁佚或流失海外的有重要价值的稀见拓本。 -有名家题跋的有重要价值的清道光以前拓本。 -清代出土或发现的有重大或特殊历史文献价值碑刻的初拓本。 -有重要价值的少数民族古文字及外国古文字的碑刻清嘉庆道光以前拓本。 3.1.3 三级拓本定级标准 4 -历代碑刻的清中期拓本。 -经名家题跋、收藏之清拓本或著名学者代表性题跋的民国拓本。 -有比较重要价值的清末或民国出土的初拓本。 -有特别重要价值的1949年之后出土的碑刻的初拓本。 3.1.4 四级拓本定级标准 -历代碑刻的清晚期拓本。 -1912至1949年间出土或发现碑刻的初拓本。 -1949年以后出土或发现的有重要价值的碑刻的初拓本。 3.2 刻帖 3.2.1 一级拓本定级标准 -元代(含元代)以前的拓本。 -宋代丛帖的比较完整的明拓本。 -明代有重要价值的著名丛帖的完整的明拓本。 -原石(或木)已毁佚的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明拓孤本、稀见本。 -有著名学者代表性题跋的有重要价值的丛帖的完整清早期(乾隆以前)拓本。 3.2.2 二级拓本定级标准 -明代丛帖的完整的明代拓本。 -清代所刻有重要价值的著名法帖中较完整的早期(乾隆前)拓本。 -有名家题跋的著名法帖的道光以前拓本。 -原石(或木)已毁佚的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清代孤本、稀见本。 -明代重刻宋帖完整的初拓本。 3.2.3 三级拓本定级标准 -明刻丛帖的完整的清代拓本。 -明刻丛帖的不完整明代拓本。 -清刻丛帖的完整清代拓本。 -有名家题跋的清刻丛帖的不完整拓本。 -明代伪刻之明拓全本。 3.2.4 四级拓本定级标准 -明代和清代刻帖不完整者。 3.2.5 单帖定级标准可参比丛帖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