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已经文化部党组同意,并征求了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7年8月7日
“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规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做好“十三五”时期中华古籍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和《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中央关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部署要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以普查登记为基础,以分级保护和揭示利用为重点,不断提升古籍保护水平,切实发挥古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真正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活起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为主。始终把古籍保护作为工作重心,遵循古籍保护工作规律,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把古籍的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有机结合,加大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长效机制。
2.坚持抢救第一。把握古籍具有易损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重点加强对濒危珍贵古籍的抢救,加大古籍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培育古籍修复人才,改善古籍存藏条件,提升古籍修复能力。
3.坚持合理利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展览展示、数字化服务、影印出版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中华古籍的揭示和利用,发挥古籍的文化价值和社会服务功能。
4.坚持加强管理。加强古籍保护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完善古籍保护工作制度,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管理,建立古籍标准化体系,实施严格的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古籍保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国古籍资源和保存状况基本摸清,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实施一批珍贵古籍修复项目,完成一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珍贵古籍缩微复制和数字化成果显著,古籍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的作用更加彰显,古籍保护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制度建设、立法工作和标准规范有较大进展,社会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古籍传承文明、服务社会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十三五”时期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主要指标
二、重点任务
(一)基本完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1.完善古籍普查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古籍普查登记质量,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对本地、本系统古籍普查登记的职责。健全各级古籍普查登记机构,实现古籍登记管理常态化。设立年度古籍普查进度通报制度,依托古籍保护数字服务平台,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古籍普查情况进行统计。
2.加大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力度。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古籍收藏机构普查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全面摸清本系统内古籍资源,将宗教活动场所藏书、雕版等纳入普查范围。统一普查数据格式,依托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对各地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和核校,完善鉴定著录,确保普查准确规范。鼓励民间古籍收藏机构按照规定登记所藏古籍。同时,继续做好海外中华古籍的调查摸底工作,重点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存藏的中华古籍进行调查。
3.加强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建设。依托全国古籍普查登记平台,建立古籍普查登记编号及信息库,形成全国收藏单位古籍普查登记目录档案。在各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古籍收藏单位对本地本单位普查登记信息的审校和编纂工作的基础上,由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汇总形成《全国古籍普查登记目录》并陆续出版。继续推进《中华古籍总目》编纂工作,完成一批省级分卷出版项目。加快推进《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整理、研究和出版工作。
4.促进古籍普查数据开放共享。古籍保护机构要加强与文物系统的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古籍普查与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进行数据交换。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及时将各古籍保护机构的普查数据输入数据库,并完善导入和导出功能,加快建设全国古籍联合书目通用检索系统,及时公布普查成果,实现古籍普查数据在全国范围的开放共享。
(二)切实加大古籍保护力度
1.完善古籍分级保护制度。研究制定珍贵古籍评级标准,馆藏古籍日常养护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研究制定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标准。完善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向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报备制度。研究制定国家级、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和重点保护单位的管理办法。
2.加强珍贵古籍保护。继续开展国家和省级珍贵古籍名录及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评审,重点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珍贵古籍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做好各级古籍收藏机构的库房新建和改扩建工作。对国家珍贵古籍实施专库或专架管理,确保珍贵古籍实体安全。各地古籍保护机构根据实际做好珍贵古籍装具配置工作。推进国家图书馆国家文献战略储备库建设。推动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古籍寄存书库,为不具备存藏条件的单位提供寄存服务。建立国家古籍数字资源异地镜像保存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古籍异地异质灾备工作。继续实施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古籍保护工作专项,加大对新疆、西藏及四省藏区宗教活动场所古籍保护经费投入。
3.促进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建立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工作机制,依托各级古籍保护中心和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出版机构等,发挥各自优势,明确责任分工,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海外中华古籍回归工作。以海外中华古籍主要存藏机构的古籍调查摸底为基础,积极开展海外古籍资源数字化、影印出版及其他形式的回归,编纂出版一批具有学术影响力和重要历史文化意义的海外珍贵中华古籍。加大与古籍保护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的交流合作力度,积极参与古籍保护国际行动,举办高质量国际古籍保护学术会议,推进国际间古籍保护项目合作和科技攻关。深化与港澳台地区古籍收藏机构的交流协作。
(三)全面提升古籍修复能力
1.加强珍贵古籍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完善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申报制度、评审标准和退出机制,适时开展第二批国家级古籍修复中心的申报评审工作。制定古籍修复档案标准规范。继续实施“天禄琳琅”等古籍专项修复项目,谋划实施一批新的修复项目。鼓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古籍收藏机构合作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修复工作,推进少数民族文字古籍修复中心(修复室)建设。
2.促进古籍修复技艺传承发展。发挥古籍修复专家的传帮带作用,采取古籍修复基础研究与古籍修复项目相结合的方式,传承古籍修复技艺,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鼓励和支持省级古籍保护中心在本地区建立古籍修复技艺传习单位。加大对古籍修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支持开展收徒、教学等传承活动。推广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在古籍用纸定制生产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扶持古籍修复用纸传统工艺传承与发展。
3.加强古籍保护技术研究。推进古籍保护机构和存藏单位与其他公共文化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高科技企业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开展古籍修复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借鉴国外先进修复技术,创新我国古籍修复的工艺和方法。在具备条件的图书馆设立高水平文献保护重点实验室,开展古籍保护技术的研究和实验。
(四)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数字化建设
1.做好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推动《中华再造善本(三编)》《中国古籍珍本丛刊》《中国古籍书志书目丛刊》《儒藏》《中华续道藏》《大藏经》《中华医藏》《海外中华古籍珍本丛刊》《海外中华古籍书目书志丛刊》和《国外所藏汉籍善本丛刊》等一批国家级重点古籍影印和整理出版项目实施。完善古籍影印出版管理制度,对重点出版项目进行绩效评估,提高古籍影印和整理出版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益。
2.推进珍贵古籍缩微复制保存。继续开展珍贵古籍缩微化工作,依据全国古籍普查登记情况,对尚未拍摄的珍贵古籍文献,有计划地开展缩微工作。充分发挥缩微技术有利于长期保存的优势,依托数转模技术,以珍贵古籍数字化项目成果为基础,开展珍贵古籍数字资源转换缩微胶片,逐步实现全部珍贵古籍缩微化长期保存。
3.加强古籍数字化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古籍收藏单位加快古籍数字化步伐,借助互联网、大数据、云服务等高新技术,率先对馆藏特色文献和珍贵古籍进行数字化,加快建立中华古籍数字资源库和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管理平台,扩大古籍数字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