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湖南省级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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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厅关于抓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县建设的通知

2006-12-19 17:34:00


湘文社[2006]138号

 

长沙市、衡阳市文化局:

  根据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关于“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文化共享工程的指示,实现“在2010年以前,基本完成全国大部分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基层中心的建设,并在有条件的村文化室建立基层服务点”的目标,文化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建设工作,我省有长沙、望城、浏阳、宁乡、衡山五县被列入全国试点县,现将此项工作有关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对试点县建设的要求

(一)当地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基层文化工作基础较好,县、乡、村三级文化工作网络健全,有符合开展文化共享工程工作的设施场所;

(二)按标准建好文化共享工程县级分中心,所有乡镇建有基层中心,10%以上的行政村建有基层服务点。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县级分中心原则上建在县级图书馆,乡镇基层中心建在文化站或文化中心,村服务点建在村文化室;

(四)县级分中心和乡镇基层中心应有服务器、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终端、投影仪和卫星接收设备,村基层服务点的设施可分为有服务器、投影仪和卫星接收设备,或有计算机终端,或有电视机和影碟播放机三种配置;

(五)县级分中心和乡镇基层中心、村服务点日常运行经费和网络费用等得到保障。

二、县级分中心乡镇基层中心、村服务点建设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一)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县级分中心建成约需投资70万元,其中国家财政补助投入40万元,要求县财政一次性配套投入30万元,并需要县财政从次年(2007年度)起,每年度拨给县分中心运转经费不少于2万元。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和试点县配套资金,由省文化厅与试点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保证书。

(二)乡镇基层中心、村服务点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解决。

(三)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工程的阵地和设施。

三、试点工作的阶段时间划分(见《试点工作方案》)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文化局要把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并当作文化工作,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

(二)市、县文化局,市、县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要主动找党委政府汇报,申请和落实好配套资金和运转经费。

(三)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按时、按标准抓好落实。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文化厅关于抓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试点县建设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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