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湖南省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cience Society of Hunan Province,缩写名为HNLSS。
第二条 本学会是湖南省图书馆界及其相关行业或机构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在引导图书馆行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发展湖南省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广大图书馆工作者,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国图书馆学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挂靠湖南图书馆,办公室设在长沙市韶山北路169号湖南图书馆内(邮政编码:41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研究,开展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介绍、评定和推广图书馆学科研成果;
(三)编辑出版图书馆学文献资料,促进学科发展;
(四)普及图书馆学、信息科学和信息技术基础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图书馆意识;
(五)为湖南省文化、教育、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以及湖南省图书馆事业的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
(六)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为建立各种类型图书馆提供咨询服务;
(七)参与国家有关图书馆行业标准、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参与图书馆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研究与实施;
(八)对图书馆事业建设积极主动地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常向有关部门反映图书馆工作的意见和呼声;
(九)组织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学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拥护并同意遵守本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入会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或相当职称的图书馆工作者;
2.对图书馆学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者;
3.热心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图书馆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积极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热心图书馆学研究且有成绩者。
(二)团体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级各类型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本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理事会授权机构——本学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
1.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会会议和学术活动;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
2.可要求本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3.可请求本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会章,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2.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4. 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2.自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学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向本学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经本会提示后,仍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在图书馆学方面有创造性科研成果或特殊贡献的会员,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及其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款。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定期召开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常务理事会议产生的决定,研究决定学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等。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社团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发。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结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结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8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